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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2017-08-02 09:26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基金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对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做为履约保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2016年5月31日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大连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3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大连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成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李某峰、刘某菊系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闻传媒)拟收购陕西华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闻传媒财务部经理助理万玉珍与刘某菊存在联络接触,且负责审核刘某菊尽职调查出差报销单据,控制使用“万某弟”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 6.6万元,万玉珍堂兄万明曾任华闻传媒董事,是李某峰的前直属领导,与李某峰存在联络接触且与万玉珍联系频繁,控制使用某公司证券账户及“万某”等亲友的证券账户交易“华闻传媒”,获利约1,358.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万玉珍违法所得约6.6万元,并处以约19.9万元罚款,没收万明违法所得约1,358.8万元,并处以约4,076.5万元罚款;二是杨某泽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泽之子杨益伟同其父通讯联络频繁,控制使用“曹某”、“杨某菁”证券账户交易“亚邦股份”,获利约为135.8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没收杨益伟违法所得约135.8万元,并处以约271.6万元罚款;三是赵某系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山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刘俊是赵某的直接下属,二人平时接触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俊在与赵某交谈后立即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唐山港”,获利约为16.16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俊违法所得约16.16万元,并处以约48.5万元罚款。

1宗基金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中,白金于2011年7月入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发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白金及其配偶雷某共同控制“肖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未按规定向广发基金申报,违反了《基金法(2012年修订)》第18条规定,依据《基金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白金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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