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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时间:2023-08-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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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刘建强,籍贯河北省,1980年出生。
       刘素娜,籍贯江苏省,1986年出生。
       丁自敏,籍贯安徽省,1996年出生。
       20214月至20227月,刘建强操作刘素娜、丁自敏账户在铜、白银、铝、锌、螺纹钢等多个期货期权品种上与某自然人账户进行相互交易,刘素娜、丁自敏账户盈利。20228月至12月,刘建强将盈利全部返还。刘建强的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896日实施版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2211日实施版本,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违规行为。刘素娜、丁自敏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刘建强公开谴责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素娜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给予丁自敏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
       3.给予刘素娜、丁自敏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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