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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征集大商所新一批产融培育基地的通知

时间:2023-06-27 15:10

大商所发〔2023〕27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各类代表性市场主体支点作用,通过产融结合,带动更多产业企业合理利用衍生工具丰富生产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助力保供稳价,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连商品交易所现面向市场征集新一批产融培育基地。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

  二、申请主体

  1. 产业类企业,指纯生产、贸易、消费类型的现货企业;

  2. 产业服务类企业,指行业协会、信息机构、现货平台、金融机构等可为产业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产业类企业

  1. 申请单位现货经营规模符合龙头企业标准(上市公司、地级市及以上国有全资企业除外),且具有丰富的上下游产业客户资源;

  2. 申请单位现货经营范围与大商所上市品种直接相关,具备与大商所合作共赢点;

  3. 申请单位2022年在大商所对应相关品种的总成交量、日均持仓量需要至少达到以下规模:

板块

品种

总成交量

日均持仓

农产品

豆一

4300手

65手

豆粕

17600手

410手

豆油

7800手

150手

棕榈油

14700手

115手

玉米

7100手

220手

玉米淀粉

6700手

90手

生猪

500手

25手

鸡蛋

1300手

25手

粳米

1300手

60手

化工

PP

10900手

160手

PE

8600手

150手

PVC

10200手

130手

苯乙烯

9700手

100手

乙二醇

8400手

125手

LPG

3600手

45手

钢铁原燃料

焦煤

600手

10手

焦炭

400手

5手

铁矿石

10300手

185手

  4. 申请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产融培育基地工作,积极为产融培育基地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便利条件,提供资源支持;

  5. 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市场培育能力,且愿意配合交易所开展期现协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培训、市场调研、品种研发与推广、案例总结、经验访谈、人员交流等方面软硬件支持;

  6. 申请单位在期货市场交易行为以套保为主,具有较为成熟的期现结合经验,且无任何违规行为或记录。

  (二)产业服务类企业

  1. 申请单位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及示范效应;

  2. 申请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产融培育基地工作,积极为基地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便利条件,提供资源支持;

  3. 申请单位相关业务与大商所品种或业务密切关联,双方具备合作共赢点;

  4. 申请单位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市场培育能力,可以为期货培训、市场调研、品种研发与推广、案例总结、经验访谈、人员交流等提供软硬件支持;

  5. 申请单位在市场信用、违规受罚、行业声誉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权利与义务

  产融培育基地拥有以下权利:

  1. 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大连商品交易所产融培育基地”名称;

  2. 开展大商所相关品种及业务市场培育活动,获得大商所费用支持。

  产融培育基地须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配合大商所开展市场培育活动,强化产融培育基地客户或周边企业对期货功能作用的认识,推动更多产业企业合理利用衍生工具管理生产经营风险;

  2. 积极配合大商所开展期现协同业务,在品种研发、业务推广、案例总结、经验访谈、人员交流等方面提供支持。

  五、申请材料及程序

  申请单位须填写《基本情况表》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产融培育基地申请报告》,7月31日前将电子版情况表和盖章版申请报告扫描件发送至邮箱dce_crjd@dce.com.cn,邮件主题请以“申请单位全称-大商所产融培育基地申请材料”命名,并电至联系人确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东远,0411-84808255,15641177262

                刘    浩,0411-84808320,15641178031

  附件1:现货龙头企业标准

  附件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产融培育基地申请报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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