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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的公告
时间:2022-12-27 13:27
〔2022〕103号
为进一步提高综合服务平台结算效率、提升结算服务水平,自2022年12月29日起,我所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综合服务平台客户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的,可在挂牌时选择通过平台直接结算,或委托开户时指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
2.受综合服务平台客户委托开展此项业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配合相关业务开展。
特此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