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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实践专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1-27 11:23
大商所发〔202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号)精神,不断提升产业客户参与度,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5年继续开展“企业风险管理计划— —实践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龙头与中小相结合,实现聚焦龙头企业的“清单式”开发和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统计式”培育。
(二)局部与整体相结合,推动局部性实践专项与整体性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其他专项工作之间建立勾稽联系。
(三)直接和间接相结合,引导产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期货衍生品工具和模式。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具体包括龙头企业项目、中小微企业项目两类。
(一)龙头企业项目
申请主体:期货公司(总部)
项目品种:大商所已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
服务对象:2024、2025年参与大商所龙头企业“一对一”培训活动的产业企业。服务对象可以是其自身,或授权其控股公司、所属集团内的关联公司参与,每个服务对象限参与1个项目。
项目模式:服务对象开展基于大商所品种期货价格的基差贸易,也可以直接参与大商所期货、场内期权品种交易。每个项目可以涉及多个品种。
支持标准: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上市期权的品种,选择202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采价期,支持标准=采价期内每个交易日对应近月平值期权结算价的平均值×30%。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上市期权的品种,支持标准=其他已上市品种支持标准占品种价值比例的均值×该品种价值,其中品种价值为采价期内每个交易日主力合约结算价的均值。
单个品种支持金额=基差贸易合同执行量×支持标准+2025年期货品种日均净持仓量×品种交易单位×支持标准+2025年期权品种日均持仓量×品种交易单位×支持标准。
多个品种累计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上限20万元。
补充说明:基差贸易要求提供基差贸易合同、点价单(如有)、货权转移证明、发票、收付款凭证等材料,相关材料满足“三流合一”原则。基差贸易合同执行量以发票为准,原则上点价单和发票的累计现货量、平均交易价格等要素需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中小微企业项目
模式一:直接交易
申请主体:期货公司(总部)
项目品种:大商所已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
服务对象:除龙头企业项目范围之外的产业企业,2024年未开展过大商所品种交易。
项目模式:服务对象直接参与大商所期货、场内期权品种交易。
支持标准:同龙头企业项目。
单个品种支持金额=2025年期货品种日均净持仓量×品种交易单位×支持标准+2025年期权品种日均持仓量×品种交易单位×支持标准。多个品种累计支持。
单个期货公司参与的全部项目累计支持上限合计8万元,其中服务对象包括“专精特新”企业的,累计支持上限增加至1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指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国家或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模式二:期货定价
申请主体:大商所产融培育基地,鼓励期货公司辅助产融培育基地联合申请。
项目品种:玉米、玉米淀粉、生猪、鸡蛋、原木、铁矿石、焦煤、焦炭、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
服务对象:项目品种相关的产业企业(不包括产融培育基地关联公司),2024年未开展过期货交易。
项目模式:产融培育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其生产经营需求的含权贸易或基差贸易服务,或与大商所指定交割仓库对接开展期转现联动交收业务试点。每家产融培育基地应至少同3个(含)服务对象开展项目。
支持标准:单个服务对象定额支持1万元,多个服务对象累计支持,上限10万元。
补充说明:基差贸易、含权贸易要求提供合同、点价单(如有)、货权转移证明、发票、收付款凭证等材料,相关材料满足“三流合一”原则。原则上点价单和发票的累计现货量、平均交易价格等要素需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三、工作流程
龙头企业项目和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一)采用“项目备案-过程跟踪-结项验收”的方式管理。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二)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材料。
接受自2025年1月1日起达成交易的项目。通过指定邮箱接收项目申报,大商所以邮件形式反馈备案结果,龙头企业项目备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一)备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项目执行期间,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并视需要对参与的会员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实地调研,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交易所有权终止或取消项目。
龙头企业项目结项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一)结项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期货公司在截止日期前向大商所提交结项材料。
四、支持方案
龙头企业项目大商所与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持费用以资金形式支付给期货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一)以会员市场培育活动额度作为支持方式,中小微企业项目(模式二)以产融基地活动额度作为支持方式,涉及会员单位和产融培育基地只能在大商所“2026年与会员(或产融培育基地)合作开展市场培育活动”工作中使用,且该额度只有在会员单位(或产融培育基地)按照大商所“2026年与会员单位(或产融培育基地)合作开展市场培育活动工作方案”(另行通知)开展相关工作后才能相应予以兑现。产融培育基地需在2026年具备基地资格,才能按上述规则使用额度。
五、注意事项
(一)若通过结项验收的龙头企业项目合计支持金额超过拟支持资金上限,则根据服务对象2025年基差贸易合同执行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统筹分配,基差贸易合同执行金额相同的,按照服务对象2025年累计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支持。若通过结项验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合计支持额度超过拟支持额度上限,则按照服务对象2025年累计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优先支持直接交易模式项目,如仍有剩余额度,则按照贸易合同执行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继续支持期货定价模式项目,直至额度使用完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涉及重点品种和产业的项目增加支持上限。
(二)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所有。大商所有权根据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对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情况另行通知。如遇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或出现不能满足本工作继续实施的条件时,大商所有权调整、暂停或终止本工作,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羽宁 0411-84808307、赵金鹏 0411-84808226
项目指定邮箱:erm@dce.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头企业项目备案表
附件2:龙头企业项目结项报告(模板)
附件3:中小微企业项目备案表(适用期货公司)
附件4:中小微企业项目结项表
附件5:中小微企业项目申报表(适用产融培育基地)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