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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风险管理计划—— 产融基地专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1-27 11:21

大商所发〔2025〕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号)精神,不断提升产业客户参与度,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5年继续围绕产融基地、开展“以企业培育企业”的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滚动发展”与“有进有出”相结合,推动产融基地的常态化招募和积分制管理。
  (二)坚持“重点倾斜”与“普遍支持”相结合,推动产融基地差别化积分对应差别化支持。
  (三)坚持“依靠会员”与“协同发力”相结合,推动会员单位成为产融基地工作的主力军。
      二、工作内容
  产融基地是大商所服务产业企业期现结合的重要品牌,目前共有155家,包括111家产融培育基地和44家产融服务基地(附件1)。大商所通过将一批运用期货衍生工具比较成熟的现货龙头企业、以及可以为产业企业期现结合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设立成为产融培育基地或产融服务基地,通过“常态化”招募新基地和采用“积分制”评价模式推动产融基地发挥服务产业功能,并通过支持产融基地举办培训活动、开展“N×(2+1)”牵手工程项目等方式,持续带动产业链相关企业提升对于期货市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一)新产融基地“常态化”招募
  为持续扩大产融基地生态圈,不断充实服务产业各方力量,大商所产融基地采用全年开放式招募形式,有意成为产融基地的单位可随时向大商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
  产融培育基地的申请主体为现货经营规模符合大商所龙头企业标准的产业企业(不包含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或地级市及以上国有全资企业(附件2)。
  产融服务基地的申请主体为除产业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或相关单位。
  大商所鼓励期货公司会员为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产融基地提供相关支持。
  2.申请条件
  申请产融培育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现货经营范围与大商所品种直接相关。
  (2)申请单位过去连续两年在大商所对应相关品种的期货年均成交量、日均持仓量需要至少达到一定规模(大商所交割库或参与过境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申请单位可免于此条要求)(附件2)。
  (3)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举办培训活动的资质或愿意配合大商所开展相关业务推广和市场培育工作,可为产融基地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和场地资源。
  (4)申请单位过去连续两年在大连期货市场无违规受罚等不良记录。
  申请产融服务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有意愿并具有服务产业企业期现结合或行业、期现业务人才培育服务的能力。
  (2)申请单位相关业务与大商所品种或业务密切关联,双方具备合作共赢点。
  (3)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举办培训活动等的资质,可为产融基地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和场地资源。
  (4)申请单位过去连续两年在大连期货市场无违规受罚等不良记录。
  3.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产融基地申请报告》(附件3、4),将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dce_crjd@dce.com.cn,邮件主题需以“申请单位全称-大商所产融基地申请材料”命名,并及时致电本通知联系人予以确认。
  4.招募管理
  大商所分批次对产融基地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初审和复审环节。对于申请产融培育基地,初审主要对照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主体范围、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等客观指标进行审核,符合各项客观条件的进入复审环节;对于申请产融服务基地,初审主要采用打分形式,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照申请主体范围和申请条件,选取得分80分及以上(满分100分)的申请单位进入复审环节。产融培育基地和产融服务基地复审环节均采用面谈评审的方式。对于通过复审的申请单位,大商所将及时通过对外门户公布新设立产融基地名单,当年新设立的产融基地有资格按照相关规定举办由大商所支持的培训活动。大商所原则上不再对当年已参与过评审但未入围的申请主体同年进行二次评审。
  (二)存量基地“积分制”管理
  为更好发挥产融基地服务产业功能,大商所对于存量产融基地采用“积分制”管理模式,并根据各基地的年度积分,差异化提供相应支持。
  1.“积分制”管理
  大商所对于产融培育基地和产融服务基地分别建立了积分体系,产融培育基地的积分体系围绕“市场培育”和“自身期现建设”两个维度,体现为14项具体工作;产融服务基地的积分体系则主要聚焦“市场培育”维度,体现为11项具体工作(附件5)。
  2.“积分制”运用
  对于“2024年在‘市场培育’和‘自身期现建设’两个维度上均累积满10分的产融培育基地、2024年在‘市场培育’维度上累积满10分的产融服务基地”,大商所2025年为这一类产融基地提供专项额度支持,并要求这一类产融基地2025年应当举办至少1场结合大商所品种、市场运行、业务需要的现场培训活动,该活动的人员规模应在15人及以上,并同时覆盖至少10家产业企业。举办培训活动是这一类产融基地获得积分的基本前提,若这一类产融基地全年未举办培训活动,积分体系中其他项目不计入积分。
   对于所有产融培育基地,如连续两年在积分体系中“市场培育”维度下积分均不足10分,下一年度取消产融培育基地资格。
   对于所有产融服务基地,如连续两年在积分体系中“市场培育”维度下积分均不足5分,下一年度取消产融服务基地资格。
  (三)产融基地举办培训活动
  产融基地培训活动指产融基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产业服务对象通过举办培训活动,提升产业企业对于期货市场的理解认识。对于符合大商所相关要求的产融基地培训活动,大商所提供相应支持。
  1.办会要求
  (1)每家基地至少推荐1名内部专业人员纳入产融基地讲师库作为办会前提,2024年已推荐过讲师的基地除外(附件6)。
  (2)活动应当以培训为主要目的,不得在企业年会、庆典、客户答谢会中嵌入产融基地活动,活动不得对外收费。
  (3)培训活动应冠名“DCE·产业行-产融基地培训活动”,具体活动名称中不得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以及“论坛、峰会、年会、研讨会、大会”等字眼。
  (4)培训活动需要对应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包含企业运用期货衍生品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等议题(鼓励开展期权业务培训)。
  (5)产融基地内部人员应在培训活动中担任至少一个议题的讲师。
  (6)培训活动对象应当仅面向产业企业,活动形式为现场活动,活动时长应在2小时(含)以上。
  (7)每场培训活动的参会人员应配合交易所下载对外门户APP并完成会议签到(待对外门户系统功能上线后实施,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流程管理
  (1)2025年产融基地举办培训活动采用“备案制”,活动备案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2)产融基地应提前与大商所对接人就活动主题、时间、内容、讲师等活动元素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一致后在活动前至少2个工作日将《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类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7)发送至dce_crjd@dce.com.cn并同时抄送大商所对接人,邮件主题需以“培训类活动备案表+产融基地名称+活动名称+日期”格式命名。
  (3)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产融基地应将《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类活动总结表》(附件8)及配套总结材料【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现场活动照片(1张可体现人员数量的全景照片和每个议题的照片)】发送至同一邮箱并抄送大商所对接人,邮件主题需以“培训类活动总结表+产融基地名称+活动名称+日期”格式命名,活动元素如较备案时有变化,还应填写《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活动变更对照表》(附件9)后一并发送。
  (4)活动总结材料经大商所人员审核通过后,产融基地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大商所提供《活动(项目)费用确认书》(附件10)、活动发票及活动存档材料(培训课件、视频),用于最终费用报销。产融基地培训活动按季度集中组织报销。
  (5)大商所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监督检查、事后抽查等形式,对不少于15%的活动进行跟踪核实。如实际参会人数未达到相应费用档次要求的,根据实际参会人数进行降档;未达到最低人数要求的,取消费用支持。如某时点人数低于结算申请费用对应档位最低要求人数的50%,相应支持费用扣减50%。
  3.支持方案
  (1)支持标准
  产融基地举办培训活动,在自身额度前提下,每场活动根据培训实际人数和讲师数量获得对应的资金支持(附件11)。
  (2)专项额度
      对于“2024年在‘市场培育’和‘自身期现建设’两个维度上均累积满10分的产融培育基地、在‘市场培育’维度上累积满10分的产融服务基地”,2025年每家基地可以获得的培训活动支持总额度为6万元。
  (3)共享额度
      对于2024年在“市场培育”和“自身期现建设”两个维度上没有均累积满10分的产融培育基地、在“市场培育”维度上没有累积满10分的产融服务基地、及2025年新设立的基地,举办培训活动共享一个资金池额度,每家可使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按照活动举办时间先后顺序扣减相应额度,直至额度用完。当共享额度接近不足时,具体支持原则:一是优先支持大商所重点关注的产业和品种的基地活动;二是优先支持2024年积分较高的基地举办的活动;三是优先支持2024年产业客户持仓占比较低品种对应基地举办的活动,如果是相同品种则优先支持现货规模较大的基地举办的活动。
  (四)“N×(2+1)”牵手工程项目
  “N×(2+1)”牵手工程项目指1家产融培育基地联合1家期货公司组成期现团队,指导帮扶1家或N家有意提升对期货市场理解和运用能力的产业企业(项目中称为“实践企业”)。大商所为符合项目参与条件并完成项目要求的产融培育基地提供相应支持。
  1.项目模式
  项目根据实践企业规模分为龙头企业项目和中小微企业项目,项目具体指导形式不做限制,三方参与主体(产融培育基地、期货公司、实践企业)可自行协商,但需要期现团队事前向大商所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大商所听取项目申请方陈述项目方案,经综合评议后,确定可备案的项目清单。
  项目正式运行期内,实践企业应当在大商所对外门户“市场培育”模块中“模拟交易、模拟期转现”功能区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完成至少5个交易日的模拟交易、每个交易日至少1笔,或完成至少1笔期转现业务)。
  项目完成后,期现团队向大商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运行相关证明材料,大商所通过现场答辩形式进行结项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项目参与条件
  (1)2023、2024连续两年参与项目的企业不可继续申请参与,仅2024年参与过项目的实践企业可继续申请参加,前提为在项目正式运行期内需要参与大商所“实践专项项目”或实际参与期货市场(包括场内交易、期转现和基差贸易,申请大商所交割库,或注册大商所相关品种仓单)。
  (2)所有实践企业应当为经营范围与大商所品种相关的产业企业。
  (3)所有实践企业应当未参与期货交易或参与程度不深(2023年、2024年在大商所对应品种期货年均成交、日均持仓低于大商所产业客户均值)。
  (4)产融培育基地集团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投资机构等不可申请参与“N×(2+1)”项目。
  (5)申请龙头项目的实践企业为现货经营规模符合大商所龙头企业标准的产业企业(不包含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地级市及以上国有全资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申请时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实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中小微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材料和实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流程管理
   (1)2月28日前,由产融培育基地或期货公司代表期现团队和实践企业,向大商所提交“N×(2+1)”项备案材料(附件12、13、14)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dce_crjd@dce.com.cn并抄送大商所对接人,邮件主题需以“N×(2+1)”项目方案+产融培育基地名称+期货公司名称”格式命名。每个项目需指定联络员,负责项目申报、日常联络、材料报送和项目结项答辩等工作。
  (2)3月31日前,大商所完成对所有申报项目的评议工作,确定备案项目清单,并通过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告知项目联络员。
  (3)4月1日-9月30日为项目正式运行期(6个月),期现团队与实践企业根据评议通过后的项目方案和大商所相关要求开展项目,9月30日前,所有项目运行结束。
  (4)10月31日前,项目联络员应将项目总结材料发送至dce_crjd@dce.com.cn并抄送大商所对接人,总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结报告(附件15)和项目运行证明材料。大商所组织项目结项答辩,对于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期现团队应按照大商所要求提供发票和,相关票据证实符合要求后最终进入费用报销环节。“N×(2+1)”项目采用集中结项报销形式。
  (5)大商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参加项目现场交流。若发现1次造假行为,取消项目资金支持;发现2次及以上造假行为,取消该产融培育基地资格,同时取消项目合作期货公司未来3年内参与大商所产融基地工作资格。
  4.支持方案
  (1)大商所为“2024年在‘市场培育’和‘自身期现建设’两个维度上均累积满10分的产融培育基地和2024年新设立的8家产融培育基地与期货公司合作开展“N×(2+1)”牵手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大商所对于每家申报项目的基地最多给予3个项目的支持,每个龙头项目提供3万元费用支持,每个中小微项目提供2万元费用支持。
  (3)项目支持费用为资金池,按照提交完整的项目材料时间先后顺序扣减相应额度,直至额度用完,如有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可释放对应项目额度给已提交申请材料但由于前期资金池额度不足而未获得评审机会的项目(候补项目),候补项目也应按照流程通过评审后正式立项。
  三、其他注意事项
  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所有。
  (一)大商所有权根据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对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如遇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或出现不能满足本工作继续实施的条件时,大商所有权调整、暂停或终止本工作,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东远,0411-84808255
  产融基地指定邮箱:dce_crjd@dce.com.cn
  附件1:大商所2025年产融基地名单
  附件2:2025年申请产融培育基地具体标准
  附件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2025版)
  附件4:大商所产融基地申请报告模板(2025版)
  附件5:2025年产融基地积分体系及具体标准
  附件6 :大商所产融基地讲师推荐表
  附件7: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类活动备案登记表(2025版)
  附件8: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类活动总结表(2025版)
  附件9:大商所产融基地培训活动变更对照表
  附件10:活动(项目)费用确认书
  附件11:产融基地培训类活动费用支持标准(2025版)
  附件12: “N×(2+1)”项目三方信息汇总表(2025版)
  附件13:“N×(2+1)”项目实践企业信息表(2025版)
  附件14:“N×(2+1)”项目备案表(2025版)
  附件15:“N×(2+1)”项目总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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