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公开征集期货标准仓单责任险相关合作单位的公告
时间:2021-08-20 09:26
〔2021〕66号
为扩大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仓单统一保险承保范围,现公开征集期货标准仓单统一保险责任险相关意向合作单位,内容如下。
一、征集背景
郑商所为国内五大期货交易所之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农产品、化工产品、能源产品等大宗商品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割仓库追偿。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郑商所对期货标准仓单对应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期货市场安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仓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郑商所拟公开征集期货标准仓单责任险承保意向单位。
二、征集内容
1.承保由于期货标准仓单对应商品被查封导致无法出库等行为给郑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承保由于交割仓库及其经营方、管理方的过失或故意造成交割商品不符合期货规则及合约要求从而导致郑商所承担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损失。保险人赔付给郑商所后,获得受损财产的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仓库经营方或者管理方,或仓库经营方或者管理方的担保单位追偿。
3.保费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三、 征集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2.具有有效的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法人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接受联合体参与,且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申报本项目。
8.不存在与其他申报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申报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9.不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四、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须于2021年8月29日前提交材料至郑商所,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谈判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承保过类似案例的相关材料、报告。
4.如参与人为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需提供保险公司总部授予的谈判授权书(以上所述复印件、原件需加盖公章)。
五、评审标准
郑商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入围合作单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晨陆、赵子翔
联系电话:0371-65612838;0371-65612815
联系邮箱:clwang@czce.com.cn;
zxzhao@czce.com.cn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