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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反垄断及公平竞争相关案例学习

时间:2022-11-18 14:05

今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打击,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经济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我们要深入领会反垄断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倡导公平竞争,继上次对反垄断法条文学习后,此次我们对反垄断和公平竞争领域的几个经典案例进行了研究,希望可以加深对条文的理解。

案例一、某集团“二选一”垄断案(来源: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某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几年以来,该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其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认定该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当时《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开具《行政指导书》进行整顿。

该案也体现了新《反垄断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新法修订,体现国家层面对打击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重视程度,体现了“统一开放有序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理念。

案例二、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案(源自: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称,其出于成本考虑,降低了对合作方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合作方即被告便对其进行了全面屏蔽,而被告这种利用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对原告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确实进行了限流处理,但该项措施针对的仅仅是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其次,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根据当时《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判断。《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此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反垄断法所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未支持原告诉请。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一方占据支配地位且滥用支配地位实施排他行为是认定构成垄断的关键。市场参与主体一方面应避免自身出现违法行为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正确判断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是否属于法律禁止和打击的垄断行为。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虽然明确禁止了较多的垄断行为,但是权利不能滥用,提起诉讼一方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维权。

案例三、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源自:法院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有自己合法经营的APP,且业务存在关联,在客户流量上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其不当操作,在申请人APP的众多营销场景中投放活动页面,并使用户下载、注册以及访问被申请人APP及官网,将申请人APP中的用户流量引至被申请人APP及网站,增加拉新数量和访问数量,同时其行为引发了大量针对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诉至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法律措施。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APP投放的活动占屏面积较大,且与真实使用方法和优惠程度不符,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被申请人涉案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而被申请人将涉案活动投放于申请人APP这一特定场景,对其活动来源做淡化处理,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活动是来源于申请人官方或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主体。因此被申请人涉案行为可能构成仿冒。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使消费者受到误导,相关同业经营者正当的竞争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也受到质疑,扰乱和损害了申请人内部外部市场竞争秩序和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由此可见,如一些经营行为被认为是不当虚假宣传、仿冒他人经营场景、损害他人市场竞争利益的,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鼓励公平竞争、自由有序发展,严厉打击违反反垄断法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高院也发布了关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经典案例,对于金融行业杜绝反垄断、进行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反垄断法修订后,国家也将不断加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传递“竞争激发活力、公平伴你前行”的价值导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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