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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的中金所重要通知

时间:2015-12-04 17:46

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版)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修订版)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5.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7.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

   8.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9.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

   1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年12月4日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

  

  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此次拟实施的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基础上完善而成。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4861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指数熔断机制的总体方案表示认可,三家交易所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反映最为集中的意见建议,另有部分意见暂未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熔断时间长度。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投资者普遍认为30分钟的熔断时间过长,这类意见占比最高。为了在发挥熔断机制作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家交易所将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但保留了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主要考虑:一是境内市场在尾盘阶段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较多,规定14:45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至收市有助于防范尾市异动风险。二是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指数产品,具有代表性好、抗操纵性强等特点,当其上涨或下跌达到7%时往往意味着市场已经发生了剧烈波动,可能面临极端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给市场更多的冷静时间,避免恐慌情绪蔓延加剧市场波动。从境外市场看,美国、韩国、印度等市场均设有触发最高一档熔断阈值暂停至收市的安排,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与现有涨跌停板制度的衔接。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在维持现行涨跌停板制度不变情况下,实施指数熔断的必要性不大,建议放宽或取消个股涨跌幅限制并引入个股熔断。经研究,指数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制度的性质相同,都属于短期价格稳定措施。但两种制度在作用对象、作用原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涨跌停板制度规定了单只证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主要防范单只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证券在涨跌停板的价格上仍然可以交易;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市场基准指数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暂停整个市场交易一段时间,防止市场过度反应;触发指数熔断后,熔断范围内的证券在熔断期间均将暂停交易。从今年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看,涨跌停板制度在极端情况下不足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必要性显得比较突出。此外,涨跌停板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放宽或取消涨跌幅限制度会影响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杠杆类业务风控措施、市场监察指标等现行制度安排,对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影响也比较大,短期内难以实施。下一步,三家交易所还将结合此次指数熔断机制的实施情况,坚持改革力度、节奏与市场承受程度的统一,不断完善相关交易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于熔断阈值。部分市场人士认为,现有阈值较低,触发次数可能较多,且两档阈值间隔过小,可能连续触发,建议仅设一档阈值,或提高阈值至6%、8%,也可考虑扩大阈值之间的差距。我们认为,在保留10%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可选的指数熔断阈值有限,5%和7%两档阈值是三家交易所在对过去11年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基础上提出的。其中,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以此阻断暴涨暴跌等极端异常行情的持续。

 

  四、关于基准指数的选择。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沪深300指数无法体现中小市值股票的走势。通常,熔断基准指数需要选取代表性强,影响力大,操纵难度较大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具备以上特征。相较于单市场指数而言,沪深300指数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同时,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也占市场主导地位。

 

  五、关于双向熔断。部分市场人士建议只设下跌熔断。我们认为,双向熔断更有利于抑制过度交易,控制市场波动。境内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价格双向波动较大,既出现过恐慌性下跌,也曾出现过快上涨,包括因事故导致市场短期大幅上涨的情况。因此,当市场“暴涨”时,也需要熔断机制稳定市场情绪,防范投资者对市场上涨的过度反应,使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确认当前的价格是否合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三家交易所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具体业务安排略有差异,请投资者关注交易所发布的业务问答及相关公告。

 

指数熔断机制业务问答

  

  1.指数熔断对哪些品种的交易及相关业务有影响?

 

  触发熔断时,股票及股票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均暂停,新股发行、配股、投票等非交易业务可以正常申报,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相关证券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由于技术系统的差异,目前各交易所在实施熔断产品范围、相关业务影响等方面略有不同:一是上交所将暂停股票及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于转融通证券出借,若指数熔断15:00前结束,当日的转融通证券出借申报、匹配成交、证券归还均正常进行;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的,熔断后不再接收相关证券的转融通证券出借和借入申报,熔断前已接受的申报仍进行匹配成交,当日应当归还的证券,参照证券停牌方式处理,归还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二是深交所实施熔断的证券品种与上交所基本一致,差异仅在于熔断期间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竞价交易将同时暂停,新系统上线后将调整为与上交所一致。对于转融通证券出借,若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相关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归还正常进行;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参照证券停牌方式处理,相关证券当日不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当日应当归还的证券,归还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三是中金所将暂停股指期货所有产品交易(包括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但国债期货交易正常进行。具体以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指数熔断结束后以什么方式恢复交易?

 

  对上交所、深交所,对于15:00前结束的指数熔断,熔断结束后,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竞价交易阶段。对于中金所,指数熔断结束前3分钟进行集合竞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3.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能否申报或撤销申报?

 

  三家交易所在指数熔断期间能否申报和撤销上有所差异。一是上交所。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二是深交所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均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三是中金所。沪深300指数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期间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沪深300指数触发7%阈值的,或者相关合约收市前15分钟内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期间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此外,如果指数熔断跨越午间休市,则三家交易所的相关安排都与现有休市安排一致,午间休市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

 

   4.指数熔断期间是否揭示参考成交价量?

 

  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三家交易所均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5.触发熔断时基金的申购赎回是否受到影响?

 

  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6.指数熔断机制对沪港通有什么影响?

 

  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规定了“主场原则”,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据此拟作出如下安排:一是关于沪股通。沪股通适用内地指数熔断机制相关规则,当A股市场触发指数熔断阈值后,内地投资者与沪股通投资者在内地市场的交易均暂停;沪股通下投资者申报、撤销申报等相关安排,执行内地指数熔断机制相关规定。二是关于港股通。A股触发指数熔断机制后,港股通业务不受影响。

 

  7.指数熔断在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有哪些特殊的安排?

 

  目前境内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以现货标的指数交割日最后两个小时算术平均价格计算,为保证股指期货正常交割,指数熔断在股指期货交割日下午13:00开市后不再实施,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13:00至15:00期间不再实施指数熔断;二是上午实施的指数熔断最迟在下午13:00起恢复交易。

 

  8.为何调整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

 

  中金所调整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与现货市场保持同步,即股指期货的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连续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调整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主要目的是与现货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9.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后,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有哪些变化?

 

  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由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调整为±7%。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仍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或者下跌未达到5%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当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的,股指期货合约进入熔断,恢复交易后,合约上涨或者下跌对应方向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随即生效。

 

   10.触发熔断时股指期货合约结算价如何计算?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发生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或者交易暂停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11.对于指数熔断机制投资者还有哪些事项需要特别关注和了解?

 

  投资者还需要特别注意指数熔断机制以下几个方面的安排:一是开盘集合竞价触发熔断的,将从9:30开始按照触发情形实施指数熔断。二是对于非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三是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四是深交所在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触发熔断的,不实施指数熔断。五是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将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在触发熔断时,交易所将在网站发布相关的公告,告知熔断恢复交易或暂停交易的时间,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以便做好相应的业务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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