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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仲裁知识普及

时间:2015-03-12 10:04

 证券期货仲裁知识普及

 

一、  仲裁是什么

仲裁是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与诉讼并列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仲裁的特色和优势

(一)意思自治

仲裁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制度中。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的最突出的特点。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提交给哪家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确定。

(二)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专家断案

审理案件的均为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具有资深专业水准的仲裁员,他们都来自法律、经贸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能为各种复杂的纠纷提供高品质的仲裁服务。

(四)费用低廉

仲裁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组成,案件受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案件处理费按件收取。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预交,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仲裁费用与法院诉讼费用相比较,仲裁费用低于诉讼费用。且仲裁一裁终局,不会产生像法院因二审程序两次收费的情况。

(五)快捷高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和解、管辖异议的期间)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二个月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主任批准。仲裁调解、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六)保密性强

我国《仲裁法》第40条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的保密是指仲裁的内容、仲裁过程中展示的证据、仲裁庭审内容不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披露。与案件无关的人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的允许,不得参加旁听。仲裁员、仲裁秘书也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仲裁的进展状况与相关文件,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也不能因其他理由透露先前仲裁的文件。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漏。

(七)国际承认和执行

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能够在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执行。相对于诉讼而言,跨国间的承认和执行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宁波仲裁委员会介绍

宁波仲裁委员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建的宁波地区唯一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仲裁机构。宁波仲裁委员会秉持“服务中心工作、维护合法权益、钝化减少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宗旨,努力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宁波仲裁委员会下设立案处、审理处、综合处。目前聘有仲裁员312名,他们由著名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企业家等组成,具有学历高,年龄结构合理等特点。拥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为295人,占总数94.55%;其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109人,占总数34.94%。(其中拥有博士学位的28人,占总数8.97%。)另外,还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聘请了部分仲裁员,并从香港、台湾等地聘请了从事经济和法律的人士为仲裁员。他们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类民商事权益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宁波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

宁波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是宁波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民商事仲裁制度、拓展民商事纠纷解决途径、建设法治宁波体制机制的精神而设立的派出办事机构,是全省首家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专门处理证券期货行业的纠纷争议,为证券期货的纠纷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仲裁中心于9月12日正式挂牌。仲裁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内,仲裁员由宁波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业务受宁波仲裁委员会指导,日常工作委托宁波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管理。仲裁中心新聘任了22名专业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证券期货行业专家作为仲裁中心仲裁员,为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便捷的仲裁法律服务。

五、证券期货仲裁的范围:

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主要有:

(一)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纠纷;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五)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仲裁员访谈内容:

六、申请仲裁的条件

受理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经营合同。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党律师就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各种争议展开谈谈有效的仲裁条款)

宁波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  如何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方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自然人需亲笔签名或由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二)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号页码及证据序号,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份数。

(三)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八、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仲裁,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二)通知被申请人答辩,(三)双方各自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五)双方和解或者调解,达不成一致的,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程序中介绍仲裁方式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气氛,减少对立,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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