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依法对8宗违法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5-09-30 08:57
证监会9月29日晚间发布《证监会依法对8宗违法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于日前对首批8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8宗案件共涉及4名自然人股东、5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8名责任人。接到事先告知书后,7宗案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1宗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认真研究复核,我会对前述8宗案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涉案违法超比例减持金额最高为18,323.6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3.83%,罚款总计2842万元。
我会根据该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等特点,采取了严格依法统一标准、集中力量速查速审的工作方式,体现了严格执法、精准打击、迅速有效、公正透明的行政处罚工作理念。在加大行政处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我会将行政处罚法律释明、案件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罚的同时加强释法工作,消除了绝大部分当事人对于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惑,使其积极及时地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和补救,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证券法》第86条,是上述法律精神的详细注解和规范落实。涉案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较中小股东而言,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大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事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毫不知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具有信息优势,应当依法戒绝交易,否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当披露不披露,当限售仍减持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