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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时间:2016-10-26 15:23

 世界上往往没有“天下掉馅饼”的事

你想他的利,他想你的本

高额利息只是为了获取钱财设计的一个漂亮诱饵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

“e租宝”在一年半内

以高额收益为诱饵

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

受害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

涉及用户ID901294个

其项目95%造假,为毁灭证据

将1200余册材料埋到地下6米.....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e租宝”,就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方式,是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或以网络借贷平台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贵金属交易为名,给予一定收益回报率进行非法集资;

13、成立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1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生产为名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额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应追究哪些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自: http://xm.ifeng.com/a/20160614/4647693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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