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连连看】“明规则、识风险”上期所系列案例二:疏而不漏,盗码盗窃入法网
时间:2017-08-29 09:21
案例: 2010年12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发现客户谢某在不活跃期货合约上,通过与涂某等2个客户账户多次进行对敲,并在事后快速转账取现,疑似转移受害人账户资金,非法获利7502.4元; 12月6日,监控又发现客户冯某与另一客户潘某账户在不活跃期货合约上对敲,盈利9304元; 2011年1月13日,监控再次发现客户王某与客户王某某在不活跃期货合约上对敲,盈利19060元。 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发现对敲行为当天,立即对上述案件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 1、经调查,三起案件中的盈利方客户均处于失联状态,且都在长沙某营业部开户,而亏损方客户均否认了进行过上述对敲交易,并一致表示账户被盗用了。 2、调查组认为,三起案件操作手法相似,均选择同一品种的不活跃合约,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敲交易。盈利方客户完成对敲交易后即刻将保证金转移至银行账户,并迅速取款,从开始对敲交易到取款平均时间约为30分钟。 3、2011年1月该案件移送至证监会立案查处,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嫌疑人方某逐渐浮出水面。调查发现,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嫌疑人方某利用“大白鲨”、“波尔”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电脑中盗取了期货交易密码,并借用王某、冯某、谢某的身份证先后在长沙某期货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利用期货远期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远期合约,致使实际控制账户盈利,受害人账户亏损,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 评述: 本案中,嫌疑人方某等人利用木马软件盗取其他投资者的账户和密码,并通过对敲远期期货合约非法获利,是一种典型的盗码交易行为。 所谓盗码交易是指行为人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利用不活跃合约,在自己账号和他人账号间进行方向相反、价格相同的期货合约对敲交易,通过高抛低吸方式转移账户内资金,以此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在盗码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主要方式有:一是木马盗码,通过网站漏洞把盗号木马病毒挂上网站,达到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目的,例如本案;二是偷窥盗码,即违法犯罪嫌疑人偷听客户谈话,或偷窥到客户记载的账号和密码;三是职务盗码,有些投资者会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操作期货账户,在委托结束后并未修改密码,专业人员将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罚: 经过缜密侦查,本案嫌疑人方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法院审判认定,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量刑。 该案系国内期货市场首例因盗码交易而被刑事制裁的案件。 启示: 投资者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时注意遮挡,谨防他人偷窥偷听。安装防护软件并定期杀毒,保证登录设备的安全,不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能确认安全性的设备登录账号。同时,投资者请勿将账号密码交予他人使用,应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交易密码,防止被他人获悉利用,出现类似盗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