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调解案例】两融规则学通透 有效沟通少误解
时间:2024-09-12 11:28
1纠纷概要
A先生反映,近日他在B证券公司融券卖出C股票共计1000股,随后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但B公司却私自从其信用账户中扣除C股票分红的相应金额2000元。A先生认为这种操作很不合理,因此向中证广东调解工作站(下称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并给予合理解释。
2主要争议
B证券公司将C股票借给A先生卖出,出借期间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B证券公司能否从A先生信用账户相应扣除C股票分红金额以作弥补?A先生是否因此蒙受了额外损失?
3调解过程
工作站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B证券公司了解该案详细情况。B证券公司反馈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卖出C股票,后C股票在12月进行分红除息,A先生于分红次日买回C股票并返还B证券公司,了结了该笔融券负债。而此前A先生与B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按照股权登记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优先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扣减。”因此,B证券公司从A先生信用账户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中扣减应补偿金额2000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在此前双方沟通中,A先生则认为该规定只是B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且开通两融账户时,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其该项规定。此外,A先生认为他并未实际获得C股票分红,却要补偿该部分给证券公司,这种规定是有失公平的。
调解员耐心地向A先生解释说明,调解员告知A先生,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由此可见,B证券公司是基于上述规定来约定合同内容的,并无不妥。同时,调解员进一步向A先生分析上述约定的合理性: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说,若未将这1000股C股票出借给A先生,仍旧持有这些股票,则会在分红日获得相应的股息红利,但正是因为与A先生的融券业务,使得证券公司损失了这部分红利收入,所以需向A先生收取该部分资金用以弥补相应损失;从A先生角度来说,股票分红当日会进行除息,即股价要去除已派发的股息红利部分,这会导致股价下跌,而A先生在分红次日买入C股票偿还融券负债时,买入价已是除息后的价格,所以A先生实质上是以除息后的价格买回股票来返还除息前借入的股票,而需要支付给证券公司的补偿即现金红利部分等于股票除息前后的差价,因此A先生并未蒙受额外损失。
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协调,A先生的情绪有所缓和,表示已经理解融券卖出权益处置的相关政策,并主动放弃赔偿主张。B证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诺后续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投资者进行融券交易规则的解释说明。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对工作站表示感谢。
4案例启示
一是两融规则应学习,签署合同要看清。投资者一旦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就意味着事关自身利益,因此在签署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前,投资者应抱着审慎的态度,仔细阅读各项条款,认真理解交易规则尤其是两融强平、展期、权益处置等重点内容,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切不可在不了解一项业务的情况下盲目、跟风投资。
二是服务理念需转变,有效沟通少误解。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总数目前已超过2.2亿,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投资者,庞大的基数导致不同投资者在知识层次、认知水平方面差异较大,部分投资者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会出现一些困难和偏差,因此容易出现风险错配、预期收益落差等问题。对此,建议经营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主动进行差异化的客户管理和有效的业务沟通,尤其对于复杂、高风险的业务,更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确保投资者对权利、义务及风险等重要事项的正确理解,减少矛盾纠纷产生,让证券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