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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营业部老总投顾无执业资格

时间:2015-11-20 09:22

券商营业部老总、投顾竟无执业资格

提起券商从业人员,会给人留下在富丽堂皇的营业大厅一批“高富帅”穿梭其中,与其交流往往被其专业的知识、独到的眼光所折服的印象。但受市场投机和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制约,各种头衔的投资总监、投资顾问漫天飞舞,其中充斥了不少“南郭先生”。在此背景下,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了解到江苏证监局近日曝光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案情>>>

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3月对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有:

一、营业部委托十余名外部人员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向这些外部人员发放佣金提成,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营业部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显示,营业部负责人为W某,检查发现,营业部日常经营会议由H某某主持,公司OA中H某某具有最终审批权限,薪酬考核表及费用报销单均由H某某签字,W某休假需向H某某申请,上述情况表明营业部实际履行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为H某某。但H某某未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江苏证监局申请任职资格,且在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取消该行政许可后,未按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报告。

三、营业部存在全员营销的情况,如投资顾问助理X某某除做客户回访外,也要做客户开发、营销,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该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微博]公告[2009]2号)第十七条“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规定。

四、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H某未取得投资顾问资格,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参与客户佣金提成,领取投资咨询服务费。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规定。

处罚>>>

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了营业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一定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营业部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TF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违法违规

案情>>>

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8月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客户反映的营业部涉嫌通过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检查发现,营业部投资顾问中心V客服务部负责人Z某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在公司营销平台上以“证券分析师”名义下挂430名客户。通过抽查公司营销服务平台中的客户信息发现,Z某与多名客户存在“投资顾问关系”,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调查组通过抽查营业部向客户推送的短信,发现2015年8月4日、8月5日营业部分别向10791位和241位客户推送的信息中均提及融资买入股票,而这些客户中存在中风险承受能力、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以及尚未开通融资融券的客户,在当前剧烈波动的市场情况下,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推送类似信息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的规定。

处罚>>>

鉴于该营业部签约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较多,投资顾问业务收入较高,有必要对其投资顾问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严格监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GX证券南京某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负责人

YB任职手续不齐全

案情>>>

HX证券常州某营业部YB于2015年3月24日被其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正式任命为营业部总经理,该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正式行文,江苏证监局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该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报告且备案材料不齐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称《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营业部未按照《监管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处罚>>>

营业部的行为违反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反映出公司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方面不严谨、不规范。根据《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负责人YB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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