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所申报费收取规则(2024年10月25日起更新)
时间:2024-10-23 09:54
一、申报费适用对象
各交易所在实施申报收费的品种上,每日单合约信息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其中,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申报费计算方式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在某个合约上的申报费=Σ(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在该合约上各档位的信息量×相应费率)
备注:期权品种按期权合约月份计算申报费;
信息量=报单、撤单、询价等交易指令笔数之和;
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的定单笔数)- 1。(当有成交下单笔数为0时,OTR视为大于2)。
上述信息量包括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产生的报单和撤单笔数。
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对其信息量和有成交的定单笔数合并计算后按收费公式计收申报费,并按各个交易所的分配规则进行分配(一般按照信息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申报费收取方式
当日结算时进行收取。
四、风险提示
交易所的申报费收取金额不设上限,可能导致客户的期货账户出现可用资金或权益小于0的情况。为避免造成客户的财产损失,客户应当在充分理解申报费收取规则后,理性委托申报。
五、其他
在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由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由其他交易指令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以上内容如与交易所规则不一致或交易所对申报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规则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我司客服热线:400-8888-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