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时间:2022-04-08 10:11
来源:增城日报智慧普法平台
恐怖主义是危害、破坏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的共同敌人。2015年12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公民和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不得编造、传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