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我所规则体系,满足市场需求,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聚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六部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
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并《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聚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后者为基础,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并将其中部分内容移至《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二、将原规则中纸质仓单操作流程调整为电子仓单操作流程;
三、将各品种入库检验的委托方统一调整为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委托;
四、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五、进一步明确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六、增加存管银行对交易所资金流动性需求予以支持的规定。
关于入库检验委托方调整的规则修正案自2015年9月22日起施行,其他规则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