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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3月30日--关于2015年清明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

时间:2015-04-01 09:20

大商所发〔2015〕7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5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5年4月2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将棕榈油和铁矿石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其他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5年4月7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自在棕榈油和铁矿石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上述两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另外,为了使会员单位更明确2015年清明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
    4月3日(周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4月7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4月7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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