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时间:2021-03-05 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成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条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九条 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第十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四条 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四)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组织开展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服务;
(九)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会员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
(十一)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十三)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交易所合并或者分立;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经营期货业务的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或者放弃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被交易所接纳为会员的,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出资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申请放弃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审议交易所一般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七)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八)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九)决定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
会员大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2/3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1/2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名,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决定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接纳和退出;
(九)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十)决定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十一)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十四)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六)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七)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八)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九)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13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四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本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机制,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或者理事长提议;
(二)中国证监会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理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与战略咨询、会员资格审查、交易、结算、交割、风险管理、监察、纪律处分、调解、财务、技术等业务相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原则上应由会员代表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理事会任命。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聘任。
总经理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行政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五)拟订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交易所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对交易所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当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交易所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五)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交易所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交易所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交易所承担。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会员监事、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会员监事由监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职工监事的占比应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由交易所职工民主差额选举产生。
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主持监事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监事联名或监事长提议;
(二)中国证监会提议。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监事长指定的一名监事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监事只能接受一位监事的授权。
会员监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监事职责的,可由监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监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其职责由监事会规定。
第八章 业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撮合成交的一般原则为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设立独立结算机构,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和其他相关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编码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套利交易管理制度、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交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
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理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认定出现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制定手续费管理制度,对手续费收取、调整等进行规定。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后,从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应当制定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等进行规定。该办法应当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处罚与争议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暂停期货、期权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取消会员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罚。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未经批准,交易所其他工作人员、非会员理事和专职监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指定交割仓库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割业务、罚款、没收违规所得、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市场禁止进入等处分措施。
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责成指定交割仓库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违反本章程和业务规则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暂停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对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
第七十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十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可依据本章程制定业务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