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设立新规 五种情形禁止险资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时间:2015-01-08 09:11
面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数量的快速崛起,定规矩成为必然。据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在业内下发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并要求于1月中旬进行反馈。
按照《办法》要求,险资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国家规定应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融资主体不具备融资的法定资质的;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办法》,险资可以用投资计划,采取债权、股权、资产支持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不得有以下行为: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未依法注册的投资计划;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同时,保监会还对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规定。要求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融资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主体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防范方面,保监会还要求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求。风险准备金要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得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作、未尽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不足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